规定:1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:(1)重婚的;(2)有禁止结婚的直
系亲属关系的;(3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
(4)未到法定婚龄的(16岁)。
对无效婚姻,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有权主动宣告该婚姻无效;当事人以及利
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。如未婚产子,除(3)项
外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。
四、关于保障老年人的权益
当前,我国老龄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。老年人得不到较好的
性生活,甚至受无视,以及干涉老年人婚姻的现象,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,对此
必须引起高度重视。草案原则上支持老年人性行为家庭内解决,在现行婚姻法规
定的基础上,作出以下修改补充:
1、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、外孙子女,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
祖父母、外祖父母,有满足需求的义务。
2、对无视家庭成员的需要,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支付性具租用费、
性损害费的判决和裁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对无视家庭成员的需
要,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。
五、关于性具租用对婚姻的影响
我州性观念走在全国前列,性有关行业已成为州新兴产业,为维护好州经济
发展和社会稳定,有必要对新兴性产业加以界定。
依据现有婚姻法,保护婚内合法权益,草案规定:
1、自然人人体出租行业,由国家专营和国家授权专营,任何个人和组织不
得经营,需租用自然人体需婚姻关系人双方同意;
2、AI人高科技新兴产业,开展性具出租业务,需征得当地区级以上工商部
门同意,并办理租赁营业执照。
和以上说明当否,请审议。